为全面贯彻执行国家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保障学生身心健康,规范学生日常行为,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有关法规、文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本院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按规定的期限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当以书面形式连同相关证明材料(病假需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向其所属系请假,学院招生就业处审核,教务处备案,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均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参军入伍者,学院在收到入伍地县级征兵办寄来的《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后,依法依规审核录取资格,审核合格者,学院为其保留入学资格,办理相关手续,出具《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入伍新生可以在退役当年或者第二年学院新生入学期间,持《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和《学院录取通知书》及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到校办理新生入学手续。
第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全面复查。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处理;审查合格者的相关信息资料按照省教育厅有关规定,办理学籍注册手续,取得学籍。
第四条 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招生体检标准对入学新生进行体检。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申请,经学院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经治疗康复,可在本学年结束前一个月内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经学院复查合格、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条 除按规定办理了休学手续,正在休学的学生外,凡我院在籍学生,学院在每学年开学初期按照省教育厅要求对在校生进行学籍学年注册,符合注册条件的学生由教务处统一组织注册;不符合注册条件或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的,根据教育厅有关规定作暂缓注册学籍处理。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注册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常事由外,视为自动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凡因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转专业等原因编入其他年级或其他专业者,均按照变更后所在年级和专业缴费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相应形式的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注册。
第二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六条 学生必须参加学院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通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七条 课程考核成绩按累加式记载,一般以学期末或课程结束考试成绩为主(占60%—70%),结合平时成绩(占30%—40%)、考勤等成绩做综合评定。
第八条 学生未经请假,缺课(含实验课)累计达到或超过该课程学时数三分之一(体育课四分之一)或缺交作业三分之一者,以及不遵守学院有关管理规定被取消参加该课程考试资格的,均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正常考试。
第九条 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新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总则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主要对学生政治思想、学习态度、生活作风、遵纪守法、劳动态度、道德品质等方面进行品德评语和操行评价。对犯有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问题以及作弊、替考和其他错误的学生,按照有关处分规定处理。
第十条 学生原则上必须参加考试,但因身体伤病或其它原因而申请缓考的必须办理审批手续,否则按旷考处理。学生办理缓考手续根据《9999js金沙老品牌考试管理规定(试行)》执行。
第十一条 每个学生在校期间每门课程有两次补考机会和一次重修考试机会。第一次补考安排在下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进行,为正常考试不及格和缓考者组织的补考;重修考试一般随下一年级的考试同步进行,为第一次补考不及格和旷考、违纪作弊者组织的考试;第二次补考(毕业前补考),安排在毕业学期进行,为重修考试后还未通过的毕业生组织的补考,如未通过,将暂缓发放毕业证。
第十二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的学生,该门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取消该年度奖学金的评比及各种评优、评先资格。并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章 升级、留级、退学、试读
第十三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者,准予升级。
第十四条 一学年内经补考不及格课程(不含选修课、以证代考课程)累计达到4门者,将发出学籍预警,两次预警给予降级处理。
第十五条 一学年内经补考不及格课程(不含选修课、以证代考课程)累计达5门者,应予留、降级。
第十六条 学生留、降级时不及格课程门数,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凡一门课程连续几学期讲授的,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二)凡教学计划规定的实践教学环节(如实验、实习、毕业论文或设计、技能训练、岗位实训等),如单独进行考核,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一年级学生第一学期不及格课程达到留级规定时,可以跟班试读,跟班试读期为一学期,跟班试读期间,视所学课程考核成绩决定升级或留级。
第十七条 学生留级、跟班试读,由教务处报分管院长批准,直接通知学生所在系。学生在接到留级、跟班试读通知之日起必须在十日以内办理完有关手续,逾期不办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八条 留级学生学号不变,应参加留入年级的各种活动,按留入年级教学计划的要求安排学习。
学生留、降级前考核成绩达到75分(或良好)以上水平的课程允许免修。
第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处理:
(一)一学年内经补考不及格课程(不含选修课、以证代考课程)累计达6门及以上者;
(二)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学年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的;
(三)因病该休学而不办理休学,且在一学年内缺课超过该学年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四)休学期满在学院规定的时间内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五)复学复查不合格者;
(六)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确患有精神病、癫痫等疾病不能在校学习者;
(七)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八)旷课50学时及以上或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九)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家长同意的;
(十)留、降级期间结束仍达不到升级标准的。
第二十条 学生退学,由学生个人提出申请,经学生所在系逐级审核,学院相关部门审批,分管院领导同意后,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一条 学生退学的遗留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和因各种原因离校的学生,档案退回原户籍所在地;
(二)经诊断为精神病等不符合体检标准的疾病(包括意外致伤)者,由学生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三)学生退学有关费用按照学院有关财务制度规定执行;
(四)学院批准退学的学生,办妥退学手续时即注销其学籍,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五)已办完退学手续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二十二条 降级试读
已达到退学条件的学生,一学年内经补考累计不及格课程超过6门,未超过8门时,如平时表现良好,未受任何处分,可申请降级试读一次。
(一)必须填写《降级试读申请表》,并签署《试读协议》;
(二)降级试读时间限定一年,并按当年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三)降级试读期满,不及格课程累计达到6门,终止试读协议,按退学处理;
(四)降级试读期间,受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者,给予退学处理。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应当按照被录取专业完成学业,确有必要调整的符合省教育厅有关转专业、转学规定及以下情况者,可申请转专业或转学:
(一)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可申请转专业;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学院复查确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院或其他院校的其他专业学习者,可申请转专业或转学;
(三)经学院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四)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五)放宽退役大学生士兵复学转专业限制,大学生士兵退役后复学,经学校同意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第二十四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的手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转专业,应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系推荐,拟转入系同意,由学院教务处审核批准后,向省教育厅有关部门申报专业调整手续,被批准的学生凭教务处通知书办理转专业手续;
(二)转入其它学校者,经两校同意,由学校所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跨省者须两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三)学生转专业后,按转入专业缴纳学费。
第二十五条 转专业学生必须按照转入专业的教学计划要求进行学习,对转入前该专业已开设的课程(公共课可以除外)须补修,否则不能毕业。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学生;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院转入上一批次学院、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作退学处理的;
(五)春季高考录取和五年一贯制学生;
(六)高考成绩未达到转入专业的最低录取分数者;
(七)其他不符合上级规定和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七条 符合转学条件中患病学生需提供经转出学校、拟转入学校指定医院的检查证明。特殊困难,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的需提供书面证明材料。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实行学年制管理、处于毕业年级的,或者实行学分制管理、已修完所学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四分之三及以上学分的;
(三)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相应年份在生源地录取分数的;
(四)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录取高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五)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六)招生时被确定为对口贯通分段培养已转入高职(专科)、本科段的,或者未通过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我省为夏季高考或春季高考)并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政法干警、第二学士学位、专升本、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
(七)拟转入高校与转出高校在同一城市的;
(八)跨学科门类的;
(九)应予退学处理的;
(十)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五章 休学、复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予以休学:
(一)因病经学院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确需停课治疗、休养等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时间者;
(二)一学期请假、缺勤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三)创业需要,学生本人申请;
(四)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应当休学者。
第二十九条 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休学期满需继续休学的,经学院批准,应办理续休手续,休学期满不能复学不办理续休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十条 休学学生相关事项处理规定:
(一)因病休学的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9999js金沙老品牌学生休学申请表》,并附有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学生所在系核准,学院审核批准后,学生办理离校手续;
(二)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不享受奖学金、助学金等在校生的待遇,往返路费自理。已办理医疗保险的休学学生,其患病医疗费用按保险有关规定处理;
(三)办完休学手续后应及时离校。凡不按时办理休学手续或不及时离校而扰乱教学秩序的以违犯校规论处;从休学通知发出三日起,该生参加的一切学习活动及其所取得的成绩均无效;休学期未满,一般不能提前复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提前两周向学院申请复学,填写《9999js金沙老品牌学生复学申请表》,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康复诊断证明,经学院审查合格,方可复学;
(三)申请创业休学的学生,必须提供创业营业执照或相关创业资料等;
(四)经学院批准复学的学生,一般应编入原专业的相应年级学习,若原专业已调整、合并,则转入调整、合并后的专业;若原专业停办,则转入与原专业相近的适当专业学习;
(五)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经学院查实,可取消复学资格,取消学籍;休学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学籍。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它学校。如违犯,经查实后即予取消学籍。
第六章 应征入伍
第三十三条 应征入伍学生的条件
应征入伍学生应为我院有学籍的全日制在校生。
第三十四条 入伍学生保留学籍和复学的审批程序
(一)在校大专生应征入伍,被兵役机关批准入伍的,应持《9999js金沙老品牌学生入伍保留学籍审批表》和入伍通知书或兵役机关提供的公民入伍批准书复印件到学院学籍办理部门办理入伍保留学籍手续;
(二)申请保留学籍的,经学院批准后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两年内;
(三)入伍学生服役期满后,应持退伍证原件及复印件、个人复学申请、学生所在系对该生的安置情况到学院办理复学手续,学院将及时给予复学;
(四)服役期间因身体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而中途退役的,可以立即回校申请复学。
第三十五条 退伍复学
(一)入伍学生退役后两年内,持退伍证件到学院办理复学手续,修完规定课程符合毕业条件的,学院准予毕业,发给其毕业证书;
(二)大学三年级学生参军入伍,可申请入伍保留学籍,也可书面申请参加本学期所学课程的考试,成绩合格者可按正常时间毕业。在校学生参军入伍复员后,到校复学,其学习课程及毕业证办理均随复学后的年级办理。
第三十六条 取消学籍
(一) 入伍学生服役期间被开除军籍或触犯刑律,构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学籍;
(二) 入伍学生服役期满退役后两年内不申请复学的,取消学籍。
第三十七条 考试管理
入伍学生保留学籍、复学(自学)以及入伍学生的考试工作由学生原所在系和教务处负责管理。
第七章 考勤
第三十八条 为保证学生在校期间将主要精力投入到学习中,对于教学计划规定和学院统一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要按时参加,学院严格考勤,考勤不到的视为旷课。对旷课的学生,根据旷课时数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旷课学时数计算如下:
(一)上课期间旷课,旷课学时按实际授课学时计;
(二)实验课按实际时数计;
(三)实习、设计(论文)、军训、政治活动、劳动、新生入学教育等集中教学环节中,旷课一天按六学时计;
(四)迟到、早退累计三次按旷课一学时计。
第三十九条 学生请假必须事先填写请假申请单,课堂上请假须任课老师批准,病事假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一日以内,由班主任审批,夜不归宿、三日以内由辅导员审批,三日以上七日以内由各系学生工作负责人同意并报学生处备案,七日以上十五日以内由系主任同意,报学生处备案,十五日以上三十日以内由分管学生工作院长同意并备案,三十日以上需办理休学手续。未经批准私自离校者,一律按旷课论处,并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一)在校期间因病住院,需持医院诊断书请病假(住院者可委托他人代办)。假期因病不能按期返校者,应事先函(电)向所在系请假,返校时必须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诊断书办理补假手续。学生在外地实习期间,必须持当地医院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就诊证明。批准时须从严掌握;
(二)在校外进行教学活动一般不准请假。若因特殊原因请假,一天内(含一天)由领队教师批准,一周以内函告系批准;二周以内函告学生处批准;两周以上须由学生所在系逐级上报审批;
(三)学生请假期满,应向批准人销假。
第四十条 对旷课学生的处理
(一)一学期旷课累计10学时以内者,根据其对错误的认识态度,给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
(二)一学期旷课累计10—1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旷课累计20—2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一学期旷课累计30—3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五)一学期旷课累计40—4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旷课50学时及以上者,视为自动退学,取消学籍。学生未请假,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视为自动退学,取消学籍。
第八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一条 对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授予“三好学生”称号和其它荣誉称号,并给予表彰和奖励,具体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院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有以下五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四十三条 受处分的期限为:警告,3个月;严重警告,6个月;记过,9个月;留校察看,12个月。处分期满后经过本人申请、学生所在系提出意见、主管部门审核、分管院长批准等程序,可以解除或终止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留校察看者,经教育不改的,可开除学籍。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学院可以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四十五条 学院对学生的处分,遵循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进行。
第四十六条 学院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四十七条 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处分,应由学院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四十八条 学院对学生做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的,则在校内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7天,即视为送交。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山东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九条 对学生的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五十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院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学生代表组成。
第五十一条 学生如对学籍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院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可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须要改变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
第五十三条 学生如对复查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向山东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十四条 从处理或处分决定或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五十五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五十六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院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九章 毕业、结业
第五十七条 学生毕业时作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德、智、体、美等方面(包括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劳动和健康状况等)。
第五十八条 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及全部实践环节并考核合格,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结业处理,暂缓发放毕业证书。
(一)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所在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和实践环节,但因个别课程或实践环节考核未达到毕业要求的;
(二)受纪律处分尚未解除的;
(三)其他未达到发放毕业证书的情况。
第六十条 结业三个月后一年内,经补考、重修、重新答辩合格者或解除纪律处分者,由学生本人申请,系主任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分管院长批准后,颁发毕业证书。在结业后一年内仍达不到毕业规定,不发放毕业证书。
第六十一条 学生毕业后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就业离校手续,无特殊原因不办理者,后果和责任自负。
第十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六十二条 学校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合格后,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备案。
第六十三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六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依法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六十五条 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为其出具学历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未尽事宜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其他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六十七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学生处、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第六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