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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万元货款被讨债公司“截胡”维权应当通过正当法律途径

        原告未能收到货款,但是被告却坚称已向原告付款,究竟是被告撒谎还是原告虚假诉讼?近日,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因原告委托他人讨债,被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原告康某经营煤炭生意,2018年与被告玻璃厂签订煤炭供应合同,由原告向被告工厂供应煤炭,被告公司合计结欠原告煤炭款110万元,在使用后向其支付了88万元煤炭款,尚有19余万未付,双方经协商后以15万元结算,但之后被告公司再未支付,原告因此多次前往被告处索要均未果。

  一次偶然机会,康某认识了无锡某讨债公司的秦某,秦某向其保证在三天之内就能帮其要回货款,但需要原告公司授权委托。康某急于要回货款,即向秦某出具全权委托书,由秦某负责讨债事项。但时隔多日,康某一直未收到货款,也联系不上秦某,以为讨债未果,遂将玻璃厂告上法庭。



  庭审中,原告称一直未收到最后的15万元货款;而被告却辩称,秦某于2019年12月18日来到其厂区索要货款,后与秦某达成和解协议,以10万元价格一次性解决双方纠纷,并将10万元货款给付给秦某。被告当庭还提供了康某授权秦某的委托书、秦某公司营业执照的复印件以及和解协议书、10万元的收据。

  通州法院调查了解本案第三人秦某情况,向原、被告双方询问第三人是否有暴力讨债行为。经审理查明,秦某纠集十几名社会上的闲散人员来到被告工厂要债,被告迫于压力才与其达成和解,该案件实际为原告为索要货款而委托要债公司上门催收,且第三人已经实际收到被告煤炭款。法庭认为,原告不当委托第三人讨要货款而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遂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维权当通过正当法律途径解决

  欠债还钱本是天经地义,但若通过非法手段讨要债务,很难受法律保护。民事法律主体应当遵守相应法律规则,合同双方在协商签订合同后,应当依法积极履行自身合同义务,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当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本案中,若原告康某一开始就向法院起诉被告厂家,可以很顺利地要到货款。但康某却“另辟蹊径”,委托讨债公司用非正常手段索要债权,最终不仅没能拿到货款,反而面临一条更艰难的维权之路。法院判决后,建议康某重新起诉讨债公司追讨已经要到的货款。

  法官提醒,即使钱再难要,也要相信法律的权威,通过法律途径才能真正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此外,在日常经营中遇到委托第三人讨债时,应当提高警惕,对违法犯罪行为说不,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维护好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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